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3民初3857号
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29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信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航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航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2020年度绩效奖金177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1998年入职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干部。2013年7月21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底因醉驾被拘役,2021年3月15日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公司《中国航信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应扣减***2020年绩效年薪的5%,对应税前金额为18344元,税后金额为17794元。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但是其拒收了公司快递函件、拒接公司催要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返还原告公司。现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京顺劳人仲不字【2023】第132号),依据《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被告的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涉案争议发生时间为2021年,而原告就争议事项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3年2月,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二、原告就双方劳动争议所依据的《中国航信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并未向被告公示更未经被告确认,因此该办法仅是原告单方制定,对被告并无约束力。三、关于被告2020年绩效年薪的发放金额是原告先行核算、认可并走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放的。在发放前,原告并未与被告确认,被告没有办法知道发放的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及结果。鉴于此发放金额为被告离职前,原告与被告最后一次结算,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权利义务的实际清算。即使存在原告所认为的差异,也应视为原告主动放弃。因此,双方不存在争议。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民航信息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要求***退还2020年绩效奖金17794元,该委于2023年2月9日作出京顺劳人仲不字[2023]第1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民航信息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
2013年7月21日,民航信息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2月9日,***因为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即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2021年3月15日,民航信息公司作出了《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9日,民航信息公司向***邮寄《关于退回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函》,以“明确你2020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次为不称职。根据公司《中国航信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扣减你2020年绩效年薪的5%,对应的税前金额为18344元,税后金额为17794元,请你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扣减奖金对应的税后部分退至公司......”该邮件被拒收。民航信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2021年10月11日向***发送短信,要求其退还2020年度绩效年薪,***未予回复。
民航信息公司提交了关于印发《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底至次年初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考评结果激励约束干部:(四)干部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减考评当年绩效年薪的5%,予以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民航信息公司主张该办法系在其公司官网公示。***认可其有登录官网的账户和密码,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时在官网发布,其想不起来有没有在官网上看到过该办法。
民航信息公司称每年二、三月一次性发放上个自然年度的绩效年薪,***的绩效年薪是在2021年3月31日发放的,当时因为到了绩效年薪的发放时间,人资部门说不发放可能构成拖欠工资,所以向***发放了绩效年薪,之后公司党委和纪委形成相关会议决定,认为***2022年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应当扣减绩效年薪,所以要求人资部门纠正扣发事项,开除***前对其的考核结果还没有做出来,因为***的刑事案件在2022年3月份才有确定结论。***对此不予认可,称刑事判决书是在2022年2月9日作出的,其没有上诉,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3月份结果未定,整个考核也是依据内部的考核方法、标准及流程,最终定的考核结果,整个过程其一无所知,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发放的款项中包括2021年1月至3月的工资、绩效年薪,是公司考虑到各种因素之后向其发放的,是双方的最后结算。
民航信息公司认可除在2021年10月通过邮寄和短信方式要求***返还绩效年薪外,再无要求***返还过绩效年薪,也无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之规定,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底至次年初组织实施,民航信息公司在***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尚处于刑罚期间即发放了***2020年度的绩效年薪,从常理来看应当视为民航信息公司对***进行了考核之后发放的绩效年薪,现民航信息公司以***考核结果不称职为由要求***退回5%的绩效年薪,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航信息公司在2021年10月通过快递及短信方式通知***要求其返还绩效年薪,此时构成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民航信息公司在2023年2月申请仲裁,期间并无其他构成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因此,民航信息公司的该项请求亦超过了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