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2492号
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组世纪大道博客领地**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鸿基花园**幢**层**室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中原公司职员,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6元,减半收取5703元,由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