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3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91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组世纪大道博客领地**幢**-**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鸿基花园**幢**层**-**室/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住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0574.4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在欠付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项债权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5元,减半收取5702.5元,保全费4322.87元,合计10025.37元,由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付负担。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执行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向本院将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91执583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