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1执9号
申请执行人:***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圣松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中村镇松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矿长。
申请执行人***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圣松峪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晋05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605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2020年1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521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