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仁县合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8财保194号 申请人:安仁县合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官桥村下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长信广场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仁县合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0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仁县合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0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