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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183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14.3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标的至6,704,250.31元并申请撤诉,应减半收取计29,364.88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5,54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