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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7690号 原告:陈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69.2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审前降低诉讼标的至50,000元,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19,144.27元,本院向原告陈某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