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1325民初132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潢溪镇街面宿舍7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庞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双凤镇圭心寺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989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第三人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庞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合伙承建江苏省泰州市中骏璟峰广场项目,项目完工后被告拒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庞某辩称,请求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对事实不再叙述:
一、原、被告确认双方合伙的项目为山东潍坊世界城项目、泰州中骏璟峰广场项目、IOI棕榈城项目、厦门中骏天宸项目,双方互不向对方支付合伙项目的盈亏,均承诺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