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7民初266号
原告: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明珠御苑C1幢3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6106357E。
法定代表人:晏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9279296M。
法定代表人:林宝福,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77元,减半收取计54288.5元,由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德鸿
审判员  廖应琼
审判员  姜长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