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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72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CHONGNI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常青,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中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日照中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完毕,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