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日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572号 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75xn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A座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4AHF45。 法定代表人:**专,经理。 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