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0106行初219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第三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