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2727号
原告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法律条文附后)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晓明
书记员  丁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