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8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8民初7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银行、房管、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8执1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