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8民初4582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下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