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8执501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22)粤0118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74558.74元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用200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88.4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经查,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存款进行划拨,鉴于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涉及其他系列工资案件债务未清偿,经对划拨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所得款进行财产分配,本案分得款项2202.17元;而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内的机械设备亦由另案拍卖处置中,待处置变现后参与分配受偿。又经对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538元,因不足扣除执行费用,无案款可供发放;对被执行人广州亿欣维佳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为粤A7××**、粤AC××**、皖NU××**(已抵押)号机动车辆作出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增城区××街××云林水岸11号房产作出轮候查封措施,并向首封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另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作出冻结划拨措施,有待协助单位反馈处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