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8民初6054号
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下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雍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363号悦顺建筑装饰材料城A3栋F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雍雅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6.5元,由原告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