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1507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下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