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满井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131号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1536J。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董事长。

被告:******初级中学,住所地******明星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校长。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由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