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131号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1536J。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董事长。
被告:******初级中学,住所地******明星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校长。
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由原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