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71民初3890号
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德轩小区2-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7341543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峪关海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共和南路雅居名苑6栋2单元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9G5E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峪关光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共和南路1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RDK3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海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光宏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