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文化路南侧(清河镇政府西邻)。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庆淄路东侧(花园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5月29日出生,住惠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3847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3847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