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文化路南侧(清河镇政府西邻)。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庆淄路东侧(花园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5月29日出生,住惠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3847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河镇分公司、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3847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