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7民初11066号 原告: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众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赔偿其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0517.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山东东营垦利区兴隆污水厂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2021年5月25日,该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施工人员***胸部和腰部受伤。为处理该事故原告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告作为项目经理理应对项目的安全负责,特别是对其外雇的临时用工是否具有意外保险事宜进行审查,对外通过中介的招工工作是由被告负责完成,但由于被告的疏忽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此,原告公司股东会决定由被告承担35%的损失赔偿,即70517.16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应承担该项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4月5日,***与联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4日,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4月3日,***担任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经理。 联众公司称***作为项目经理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导致原告赔偿***损失210000元,为此原告提交了查证***受伤经过的调查谈话笔录整理、原告与***签订的和解协议、公司做出的对***等人的处罚决定、***签订的岗位确认书、入职承诺书及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未经***签字,原告未提交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培训、公示的证据。 ***于2022年4月8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22年5月17日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联众公司:1.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工资27320.25元;2.支付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9月18日工程垫付报销款36392.2元;3.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周六日146天加班费92909.1元、法定节假日(2020年4月清明节,2020年6月端午节)2天加班费1909元;4.支付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30.06元。联众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反申请,要求***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0517.16元。2022年6月10日,该仲裁委做出京石劳人仲字[2022]第1505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联众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工资27320.25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联众公司支付***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9月18日垫付工程报销款36392.2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联众公司支付***2020年4月1至2020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21241.3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31.03元;四、驳回***之其他仲裁申请;五、驳回联众公司之仲裁反申请。联众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该仲裁结果并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 上述事实,***裁决书、调查谈话笔录整理、入职承诺书、岗位确认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公司与其达成和解赔偿相应损失,系原告作为用工一方自愿向施工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就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未能证明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此类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其提交的员工手册未经过被告的签收学习,故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工资27320.25元;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9月18日垫付工程报销款36392.2元;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至2020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21241.3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31.03元; 四、驳回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