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三机公司)、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三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3594-0,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杭鹰。
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禹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05232-0,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良。
申请执行人三机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282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216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该款由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68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4元,由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三、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应承担律师代理费13万元,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律师代理费提前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三机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经查无上述资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日至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未到期债权1209211.55元。
4、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三机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三机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本,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