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54号
申请人: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59407。
法定代表人:杭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2052320J。
法定代表人:杨忠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三机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机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联众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 妍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