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553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小区商业东三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徽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南马路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马路工行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南马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