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0330号
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1号楼九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小区商业东三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95元,退还原告内蒙古银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69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