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6831号
原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小区商业东三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原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