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达科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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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腾达科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北一区903130号A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长顺邓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茂商业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腾达科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科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长顺邓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达科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长顺邓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腾达科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腾达科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炜
二○
书 记 员 *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