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顺邓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长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09384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12-1-1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长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90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长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工资35606.9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长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诉讼,案涉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亦未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北京长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