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2民初13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沁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