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718号
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南昌化工大市场C1栋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119660928643X。
法定代表人:皱惠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忆,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445.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保函为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445.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7元,由申请人***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一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