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2民初133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沁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倪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