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再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煤田地质物质探队。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本院(2016)湘0124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 一审本诉受理费4786元,由一审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374元,由一审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