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田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省煤田地质物探队。
法定代表人刘亮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张芝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2018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2月10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芝兰,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2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2月7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后又于2018年5月16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芝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长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8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9590元,全部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龚洪胜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