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1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9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二审判决错误认定了被申请人加班天数和工资数额,每月工作天数应按30天计算,而二审判决却按每月21.75天计算是错误的。另,二审判决还错误认定了被申请人未休年假天数及工资数额,认定的未休年假天数及工资数额都多于实际情况。再,本案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过于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理结果有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辩称和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并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加班和未休年假天数与数额均超过实际情况,但未提交新证据。对于本案的处理,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给予了具体明确的阐释。本院认为,关于劳动者工作天数依法应按每月21.75天计算,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每月应按30天计算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成立。关于被申请人未休年假的天数问题,其并未提供被申请人存在年假补休的证据证明,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依照证据规则亦不成立。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及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
日
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