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115号
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农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04332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农学院名下的北京银行学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214133.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2257457.85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04332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农学院名下的北京银行学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214133.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