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885号
原告:北京天宏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宏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宏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再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宏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