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298号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湖光南街2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彦,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