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3民初922号
原告:巴中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明扬镇团结社区(恩阳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2D7MGO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白玉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国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6446472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巴中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