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3.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