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建江,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东街5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晨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于建江、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5132.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7745.00元、执行费1372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
二、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4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经多次查找与核实被执行人于建江未在承德居住,2019年12月31日向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权通知书,因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义务,于2020年4月16日将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无人办公;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建江、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
六、2020年6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吉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