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终2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颂德,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毕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div>
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董事长。
上诉人于建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建江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建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建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5.00元,减半收取3872.00元,由于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音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