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34844。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建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普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6853421N。
法定代表人:李桂贤,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0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建江、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建江、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建江、承德喜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