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77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81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193号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15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193号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