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5民初548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永安南路15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358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