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2454号
原告: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如皋市。
经营者:贾某,男,199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元,保全费4480元合计10335元,由原告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