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234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御景大厦1单元01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5093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