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财保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御景大厦1单元01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5093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2年5月10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