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御景大厦1单元01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509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淄博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诚清河项目着火事故经济损失4655元、电缆事故经济损失20200元,共计24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申请费32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386.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4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740.29元。 4、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60个月。 5、2022年4月18日,前往桓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2年4月18日,前往桓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7、2022年4月28日,前往桓台县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8、2022年6月13日,委托昌乐县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9、2022年8月10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5386.00元,执行到位4740.2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