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20096号
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工业园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单元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